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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據力薄弱 徐自強死裡逃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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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自強案創下不少司法紀錄,包括檢察總長五次提起非常上訴,遭羈押超過八年的徐自強在更八審遭判無期徒刑,卻因速審法「禁押超過八年」規定生效,使得徐自強成為受惠「獲釋」的第一人。

徐自強從死刑到無罪,主要關鍵是司法院大法官八年前的第五八二號解釋文,指光憑共犯自白作為其他被告的犯罪證據,若未經詰問,就會侵害被告詰問權利,因此違憲;而聲請釋憲的人就是當時死囚徐自強。

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,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,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,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,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,得為證據。」因此以往歷審徐都被判有罪。

死囚黃春棋雖供稱徐自強是共犯,但黃在徐案歷次更審時,沒任何正當理由,卻一再拒絕作證。更五審審理期間,黃還當庭嗆徐:「大家一起幹的,憑什麼你來詰問我?」更九審時,黃也保持沉默。

但更九審合議庭認為,法條規定證人若拒絕作證,法院竟可以用他以前的筆錄當證據,並不合理,一度打算聲請釋憲。後來三名法官參酌大法官解釋意旨,認為黃春棋不利於徐的陳述欠缺「可信之特別情況」,所以認定都沒證據能力。

更九審由審判長謝靜恒、陪席法官林怡秀、受命法官吳祚丞組成合議庭,三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,他們也期盼國人相信法院、給予純淨且安靜的審判空間。有趣的是,十五年前判徐死刑定讞的最高法院法官林增福,是改判徐無罪、陪席法官林怡秀的父親。

資料來源:百度百科